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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严格钢材市场准入条件 |
针对目前我国钢铁行业出现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近日提出了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加强钢铁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严格钢铁市场准入管理的相关措施。 据了解,这些措施包括:国家和各地原则上将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的项目,也严禁各地方政府化整为零、越权、违规审批钢铁项目。
国家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对达不到钢铁投资项目最低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这些最低条件暂定为:烧结机使用面积达到180平方米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米及以上,高炉容积应达到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容积应达到100吨及以上,电炉应达到60吨及以上;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大型高炉要求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要低于0.7吨标准煤/吨,吨钢耗新水低于6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要求;要具备并落实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
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还将从环境监督执法、用地管理以及信贷管理等方面加强对钢铁产业宏观调控力度。未按法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新建、扩建(改建)钢铁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收回土地。对于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人民银行一律不予贷款,已发生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
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在近期内对近几年钢产量增长较快的地区的已建、在建、拟建钢铁项目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以及违法生产“地条钢”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用地(含各类开发区已征用土地)申请,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证监会不得核准含有此类项目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申请,海关对引进设备不予免税。
近年来,受市场需求的拉动,钢铁行业投资增进加快,产量大幅度上升。受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不顾市场及外部条件,以各种名义大规模新建炼钢炼铁项目,并低价出让、未征先用土地,给企业各种不合理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收,还有一些地方以外商投资鼓励类的名义,违规审批炼钢、炼铁项目,造成我国钢铁工业出现生产能力过剩、资源严重短缺、布局不合理、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有关专家认为,上述措施的出台,对遏制钢铁工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的势头,促进钢铁工业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正抓紧修订钢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鼓励增加板管等高附加值短缺钢材的供给能力,限制发展能力已经过剩、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长线材等品种,降低资源消耗,实现清洁化生产,以提高我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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