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2日电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近日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据解放军报报道,这是中国军方第一部规范监察工作的军事法规,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监察工作规定》共5章32条。针对军队监察工作的特点规律,围绕发挥监察工作在依法从严治军和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中的作用,《监察工作规定》明确了开展监察工作的目的、任务和领导体制,规范了监察主体和对象。规定军队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对军队单位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以及从事管理工作的士官、文职人员实施监察。总政治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是本级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纪律检查(组织)部门是本级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
《监察工作规定》赋予了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具体的监察职责:检查被监察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决定、命令、指示中的问题,受理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违犯军队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违犯军队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申诉,以及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同时,还赋予了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调查、查询措施和提出监察建议等权限。
《监察工作规定》还明确了实施监察的程序和被监察单位、人员和纪律检查干部应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纪文、董强)
解放军报评论: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举措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这是依法从严治军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我军第一部规范监察工作的军事法规,《监察工作规定》的颁发和施行,对于完善军队监察制度,强化监察职能,保障纪律检查(组织)部门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以及维护军队纪律,保证军令畅通,促进勤政廉政,有着重要的意义。
《监察工作规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注意吸纳各级开展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实施对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纪律检查(组织)部门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和行使监察权提供了法规依据。
这些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我军各级纪律检查(组织)部门认真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取得明显成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事斗争准备,对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军队监察工作面临更加繁重和艰巨的任务。在这样的形势下,依法指导和开展监察工作、提高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就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工作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监察工作规定》,是各级党委、领导和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要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形成学法规、知法规、守法规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和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贯彻执行,与中心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各级政治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本级监察工作的领导责任,抓好各项监察措施的落实,促进军队监察工作健康发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积极参与监察活动。各级纪律检查(组织)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监察职责,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做到严格执法,严肃执纪。各级要加强对贯彻执行《监察工作规定》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监察工作规定》办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要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