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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边溺水亡 泳场仅须赔偿三成
本报深圳讯 在天气晴好、海况正常的情况下,市民梁×辉在南澳某海滨游泳场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认为是游泳场的警示和救助工作不到位所致;而泳场方则声称自己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梁×辉的溺水身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日前,该案经龙岗区法院一审,认定溺水者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应承担大部分过错。遂判决游泳场只承担三成责任。

  去年10月2日下午,游客梁×辉到龙岗区南澳某游泳场,经购买门票后入内游泳。下午5时30分左右,其他游客发现在海中游泳的梁×辉溺水并呼救,遂向游泳场工作人员报告。游泳场主管朱×及救生员关某听到呼救后冲到水里将梁×辉抬至沙滩上,并进行了胸部按压等救助措施。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对梁×辉进行了急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梁×辉的亲属认为,游泳场没有明确告知、警示游泳场深水区所在;梁×辉发生溺水情况后,是其他游客首先发现的,可见游泳场监控和报警状况很差;事故出现后没有救生员及专业救护设备和人员抢救等等。据此,梁×辉的亲属一纸诉状将游泳场告上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下海游泳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并有自我保护的义务。溺水事件发生时,游泳场天气晴朗,海面风速正常,不存在潮汐,且游泳场平均水深只有1.2米,在这种情况下梁×辉溺水死亡,显然是其自身没有尽到应尽的自我保护义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70%责任。而游泳场经营者未在游泳场设置急救室,未配备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等救生器材,提供的救生设施存在缺陷,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经核算应赔偿7万余元。(余胜容李磊明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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