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船公司、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04年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修正案中文文本已正式印发),对公约附则I和附则II进行了重大修正。该修正案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做好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防污证书的换发 《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对船舶防污染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正或更新,并要求船舶于2007年1月1日起配备新的证书。 请中国船级社尽快按照修正案的相关要求组织完成对中国籍适用船舶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以及《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的换证工作。 二、船舶防污文书的更新 (一)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需增加岸基的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计算程序的计算机化提示程序,请各船公司对适用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重新编制,并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上述油船以外的其它船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只涉及编制依据的变化,且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相关修改指南(MEPC.137(53))。请各船公司通过所属船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记录中注明。 (二)附则II修正案对《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格式进行了修正,请各船公司对所属适用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册》按照新的标准格式进行更新,并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三)修正案对《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对于现有的记录簿,按照修正的内容采取对相应内页更换的方式,继续使用,但需保持内容符合修正案的要求。现有记录簿用完后,全部使用统一格式的新版记录簿。 三、化学品港口码头条件或措施 附则II修正案对化学品的污染分类体系进行了较大修正,由原来的A、B、C、D分类体系修改为X、Y、Z、OS分类体系,并对每种化学品污染类别进行重新评估。 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5款的规定,港口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修正案的实施,对本辖区从事化学品作业的港口、码头的相关条件或措施进行研究,并按照新的分类体系开展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对于不具备条件或措施的港口或码头,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四、化学品品名表 为配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正案,IMO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的2004年修正案。本次修正中,大部分原收录在第18章的化学品经评估后收录到第17章中。但在修正过程中,由于部分化学品缺少安全和/或污染数据,而未被收录的IBC规则中,这些化学品将以IMO环保会通函的形式陆续公布。在化学品品名表完善前,对于未被新的IBC规则列入的化学品,海事管理机构在2007年1月1日后仍参照现行IBC规则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指导、帮助船公司做好公约修正案的履约工作,避免船舶由于履约不符合要求而在国外被滞留。2007年1月1日后,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II(2004年修正案)的要求,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外国籍船舶按照新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事项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