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MEPC.143(54)号决议
(于2006年3月24日通过)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修正案
(新增MARPOL73/78附则IV第13条)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为“1973年公约”)第16条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为“1978年议定书”)第VI条都规定了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MARPOL73/78)修正案的职责,15ppm船舶舱底水处理装置
审议了建议的关于操作性要求港口国监督的MARPOL73/78附则IV新第13条,
1. 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b)、(c)和(d)条,通过了MARPOL73/78附则IV的新第13条,其案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2. 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修订的附则IV应于2007年2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其合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缔约国注意到,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在依照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07年8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和附件中包括的修正案案文的核正无误副本散发给MARPOL73/78的所有缔约国;和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散发给非MARPOL73/78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附件
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的修正案
在现有第12条后新增第5章和第13条如下:
第5章—港口国监督
“第13条-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1 当船舶停靠另一个当事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确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程序,该船须接受当事国正式授权的官员根据本附则的有关操作性要求进行的检查。
2 在本条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该当事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未按本附则的要求达到正常状态之前不得开航。
3 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条。
4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当事国按本公约具体规定的操作性要求进行监督的权力和义务。”